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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93号
  发布时间:2015-06-24 11:46:0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93号

朱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朱红艳起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离婚;二、孩子朱昊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定于2015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枞阳县法院义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庭电话:0556575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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