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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74号 
  发布时间:2015-06-24 11:43:2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74号      

 吴宗光 :

       本院受理原告汪艮花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汪艮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告汪艮花与被告吴宗光离婚;婚生子吴代娣、吴志明分别由原、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9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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