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48号
史奎法 :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国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史奎法给付原告张国华借款26000元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5年9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