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13号
陈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2014年12月4日前利息22560元,并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18.7616% 归还所欠本金利息,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陈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