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许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枞阳县项铺镇返回庐江县罗河镇途中,行驶至枞阳县白湖乡境内,不慎摔倒,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许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许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许某,庐江县人。2015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在枞阳县项铺镇的亲戚家午餐饮酒后,无证驾驶皖AC1519号摩托车往庐江县罗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时晃晃荡荡地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摔倒在地,脸部受伤,且主动拨打110报警,谎称自己是被他人撞击后倒地受伤,本想通过报警获得赔偿且掩盖自己酒驾的事实。结果,交警赶到现场救援时发现被告人许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撞上电线杆后人伤车损,谎称所谓的“肇事者”原来是一根电线杆。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交警遂将许某带至医院治疗并抽取血样送检,经检测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属于无证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许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某属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许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