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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男“路怒”了 一砖头拍出九个月刑罚
作者:洪燕  发布时间:2015-05-15 15:09:06 打印 字号: | |

   “路怒症”是指多重的怒火爆发出来,猛烈程度叫人大感意外。枞阳一男子在公园管理人员阻止其垂钓时,突然“路怒”了,捡起地上的砖头就是一拍,以致自己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园钓鱼时,被公园巡湖人员陆某某等人发现,陆某某告诉何某某,公园是禁止垂钓的,并且在公园入口处的警示牌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不料,何某某只当没有听到,仍然纹丝不动,于是陆某某一气之将何某某的鱼竿折断并随手扔进湖里。

  之后,陆某某等人继续巡湖至结束。在陆某某下班回家经过公园南面的拱桥时,被告人何某某一把拉住陆某某要求其赔偿鱼竿,陆某某表示其系履行职责行为。双方因而发生拉扯。陆某某的同事将双方拉开,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没想到被告人何某某突然“路怒”了,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着陆某某就是一砸。陆某某经诊断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筛骨垂直板、左眼眶、左上颌窦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鼻骨挫裂伤。伤情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事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陆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何某某向被害人陆某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陆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11.8万元。协议履行完毕后,被害人陆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何某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陆某某的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案发后通过向被害人陆某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与被害人陆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了谅解,其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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