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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利率说“不”
作者:周正春  发布时间:2015-05-07 16:02: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枞阳法院审判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利率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是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认真研究而出台的,其目的是为了公正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打击高利贷牟利行为。

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期内一律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后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其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依债务逾期经过的实际时间,比照逾期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二是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率(含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以下简称四倍利率),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是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逾期利率或占用费等,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折算的实际利率总和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基准利率的四倍,对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四是借贷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又未约定利率标准的,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利息。难以查明主张权利的具体时间的,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其利率标准按债务实际经过的时间,比照逾期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五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四倍利率标准的,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超过四倍利率标准利息的,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就已经支付的超过四倍利率标准外的利息,要求用来充抵本金或后期利息的,依法应予支持,但债务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意见的出台,更加明确地告诫了出借人高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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