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枞阳一男子行窃前喝一瓶白酒壮胆
作者:张勇  发布时间:2015-04-28 11:04:06 打印 字号: | |

 枞阳一男子竟然买来一瓶白酒喝下,之后借着酒劲盗窃作案并得手。然而好景不长,就在该男子又一次盗窃作案后,很快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4月24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该男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一百元。

  被告人凌某是枞阳县陈瑶湖镇某村村民,2008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凌某在2011年7月13日刑满获释后,过了一段安分守己的日子。去年7月,凌某因和家人闹矛盾,便经常到网吧和旅馆过夜,在身上钱快用完后,寻思偷点钱花花,却因为胆小迟迟不敢动手。犹豫几天后,凌某决计将想法付诸实施。临作案前,为了克服害怕心理,凌某买来一瓶白酒喝下,然后借着酒劲趁夜色潜入枞阳县横埠镇开发区一药房内,盗走价值250元的五星皖香烟1条及现金200元。

  盗窃得手后,初尝甜头的凌某又于当月24日下午到枞阳县陈瑶湖镇青山村,见一户人家门窗紧闭,便攀爬入室,盗得两瓶白酒。后凌某在离开现场时因手脚慌乱,从二楼阳台跌落在一楼大门外致腿部受伤流血,遂将两瓶白酒丢弃并逃离。当日傍晚,公安机关出警后提取凌某留在现场的血迹,后将血迹拭子STR分型结果输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中查询比对,锁定凌某为犯罪嫌疑人,并于去年11月将凌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具有入户盗窃情形,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和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庭审中自愿认罪和退赃表现,对其可以不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具有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