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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全方位解读“立案登记制”
作者:吴龙 韦文胜  发布时间:2015-04-28 10:58:46 打印 字号: | |

      最近,“立案登记制”成为互联网上的热搜词。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将于5月1日起实施。为帮助老百姓更好地了解、熟知何为“立案登记制”,枞阳法院组织骨干干警全方位地对“立案登记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不是所有类型案件都适用“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执行案件和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制。
      二、“立案登记制”下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案件立案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如民商事案件需要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可当场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给予立案;对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或不齐全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补正后给予登记立案。
      三、立案登记制不是鼓励老百姓“打官司”。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防止部分法院有案不立、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但这并非是鼓励老百姓“打官司”,诉讼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渠道,诉讼程序一般耗时长,成本高,因此遇到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来进行解决。
      四、违法滥诉将受到法律制裁。“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将有效解决“老百姓”诉讼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对恶意诉讼的违法行为作了详细规定。要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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