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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73号
  发布时间:2015-04-24 11:19:3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73号

 

周红、孙燕双、周情礼、周书琴、周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简称枞阳邮政支行)与被告周红、孙燕双、周情礼、周书琴、周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枞阳邮政支行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周红、孙燕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及约定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4日,利息金额为6971.63元,款清自止);被告周情礼、周书琴、周琴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7月21日11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电话号码:0556-5735929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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