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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发布时间:2015-04-24 11:14:4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91号

 

姚惯礼: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艮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6 月 25 日 上 午 10 时 00 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庭电话:0556-2955782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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