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妄图投机取巧牟取非法利益。4月1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鲍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3年7月,枞阳县某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江苏省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税款合计222836.83元,价税总计1936966.80元。江苏省某纺织有限公司在取得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枞阳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某从中收取开票费3万元,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案发后,被告人鲍某向枞阳县公安局退出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鲍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鲍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鲍某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鲍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已退出被告单位枞阳县某棉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违法所得,相对减小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鲍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枞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