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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试行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调解结案
作者:洪燕  发布时间:2015-04-15 15:37:24 打印 字号: | |

    2015年2月4日,公布施行的民诉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作出新规定,要求其必须签署保证书,否则不得作证。日前,枞阳法院首次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调解一起离婚案件。

  该案原告杨某起诉与丈夫方某离婚,庭审中被告方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的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两人的婚生子方伟一直经手家中的财务,因此在方某申请其儿子出庭作证家中债权债务的数额时,法院同意了方某的申请。

  由于该案是在新民诉法解释施行之后立案,因此承办法官积极要求证人适用新的规定,不仅告知其要如实作证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还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以确保据实陈述,保障了该案债权债务数额认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后原被告双方对于婚生子提供的债权债务数额一致表示认可,两人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共同债权与共同债务两比后,共同债权为5万元,由两人各半享有。至此该院首试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调解结案。

  诚信原则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行。通过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体现了我们所推崇的公民守信,亦涵射着社会法治文明进步的程度。解释对证人签署保证书制度的设立,细化了标准,强化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证人虚假作证的成本,助推着司法诚信环境的建设,是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具体表现与生动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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