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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59号
  发布时间:2015-04-07 09:48:2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59号

 

周大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爱梅与被告周大春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钱凤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子周恬杰随原告生活,被告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 7月1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庭电话:(0556)5735929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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