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开庭公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49号
  发布时间:2015-04-07 09:47:1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49号

 

张凤义、张中义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胜、成文霞与被告张凤义、张中义赡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文胜、成文霞起诉要求两被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年各自负担5725元生活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6月23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庭电话:(0556)5735929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