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51号
夏天、张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文静与被告夏天、张小燕、谢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谢文静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夏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从2013年8月3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计付利息3600元至2015年1月19日(起诉后的利息亦按此计算);二、判决被告夏天、张小燕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000元;二、判决被告谢文静对上述拖欠的借款本息和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判决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2000元;五、三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6月19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庭电话:(0556)573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