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阻止采砂的目的竟指使他人聚众堵塞交通,致使长江江堤公路正常通行受阻达3个小时,近日,被告人陶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陶某曾参与枞阳县境内长江江面采砂的招投标项目,后未中标。2013年10月,陶某认为中标单位使用大功率机械长时间不间断采砂行为违规,企图阻止中标单位采砂。同年10月20日,陶某指使左某以每天100元的报酬雇佣10余位村民,以保护江堤的名义至枞阳县境内的长江江堤公路上,欲采取堵路的方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达到干扰中标单位在江面采砂的目的。同年10月21日陶某雇佣60余位村民至枞阳县境内的长江江堤上,堵塞公路交通,阻止数十辆过往车辆通行,致使长江江堤公路正常通行受阻达3个小时。2014年1月20日,陶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4年12月,县检察院向枞阳县法院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为达到阻止他人采砂的目的而指使被告人左某聚众堵塞交通,被告人左某在被告人陶某的指使下纠集数十位村民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陶某、左某有自首、坦白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被告人左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