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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27号
  发布时间:2015-03-22 10:30:41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27号

 

王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安与被告王爱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5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枞阳县人民法院

 

一五年二月十一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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