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127号
王爱琴: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安与被告王爱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5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