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09号
杨凤姐:
本院受理原告王进与被告杨凤姐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王进起诉要求与杨凤姐离婚;婚生子王康由王进抚养,杨凤姐每月给付王进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王康年满十八周岁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5年6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5735050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