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01号
汪根楼 :
本院受理原告姜发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姜发家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汪根楼偿还原告姜发家借款本金6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5年5月19日上午9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