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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法院首例“不穿囚服的被告”着便装出庭受审
作者:胡其志  发布时间:2015-03-13 09:50:50 打印 字号: | |

  3月10日下午,一起受贿案在枞阳县法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庭审程序及过程都依法照常进行,与以往并无异常,唯一与过去不同的是,刑事案件被告人身上并未着看守所的“号服”或“马甲”等带有明显的识别性的标志,而是着通常的便装出庭受审。成为该院首例刑事案件庭审“不穿囚服的被告”,引起了旁听人员的极大关注。尤其是被告人的近亲属似乎特别在意,为这项司法改革举措点赞。

  据了解,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者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对刑事被告人出庭时着装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因此,该院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今后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期间,一律不再穿着“囚服”,严格将该项规定落到实处。

  被告人“去标签化”出庭受审,有力地体现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和对人权的尊重;更重要是彰显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司法文明、法治建设取得进步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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