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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75号
  发布时间:2015-03-12 16:16:1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175号

 

方敏

本院受理原告汪晓辉与被告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汪晓辉起诉要求与你归还借款2万元并自法院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息随本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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