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71号
周和明:
本院受理原告钱贵阳与被告周和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钱贵阳起诉要求与你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5年5月27日14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