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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70号
  发布时间:2015-03-09 15:15:57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70号

 

尤小三、周婷:

      本院受理原告伍健生与被告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伍健生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5年5月29日9时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横埠法庭电话:0556-2028287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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