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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21号
  发布时间:2015-02-28 10:03:1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21号

 

钱锋:

        本院受理原告程丹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5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      汤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法庭号码2955782)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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