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讨薪时。每年的寒冬腊月都是民工讨薪高发期,今年也不例外,2015年元月27日,枞阳法院审结的一起讨薪案拉开了法律讨薪的帷幕。
今年40岁的小鸣是六安市金安区人。四年前,他在江苏江阴市打工时认识了枞阳县白梅乡的小会(化名),二人很快成了朋友,2010年的一天,小会找到小鸣,说自己想开办一家涂料厂,缺少技术人员,因小鸣对制作涂料技术有所精通,小会问小鸣是否愿意跟他合作开办涂料厂,小鸣认识小会有几年了,觉得小会诚心可鉴,于是答应小会做他厂里的技术员要求。不久,小会在河北省唐山市开办了一家“唐山建材厂”生产涂料,为合作更正式,双方于当年的8月2日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小会聘用小鸣为建材厂技术指导,小会每年支付小鸣工资65000元。合同签订后,小会仅支付了当年的5万元工资,后“唐山建材厂”因经营不善停产关闭,经双方结算,小会应付小鸣工资款9.86万元,由于小会无钱支付该款,遂于2013年3月9日向小鸣出具了书面欠条。后小鸣多次持欠条向小会催讨该工资款,小会要么不接电话,要么称自己在外地打工,没钱归还,后小鸣得知小会将大部分钱投资给儿子在合肥开手机店,而对自己的欠款分文不付,一气之下,于2014年12月9日将小会告到枞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小鸣向小会提供劳务,小会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两人经结算后,小会共欠小鸣劳动报酬9.86万元,小会出具了书面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小会拒不给付小鸣劳动报酬,其行为已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判决小会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小鸣的欠款9.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