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二初字第00311号
高福金: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福金、吴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4年12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