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二初字第00290号
铜陵市东远纺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由彦刚、陈萍、周宗保:
本院受理原告吴大五与被告铜陵市东远纺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由彦刚、陈萍、周宗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大五起诉要求被告铜陵市东远纺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由彦刚、陈萍、周宗保一次性给付服装加工费20500元;被告铜陵市东远纺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由彦刚、陈萍、周宗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30日。并定于2014年12月10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法庭电话:(0556)202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