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47号
徐正泽: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正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5年4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