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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71号
  发布时间:2015-01-28 17:08:0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二初字第00071号

 汪玉霞、陆先荣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玉霞、陆先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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