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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发布时间:2015-01-28 17:05:2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75号

吴海鸥: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伟诉你与李宗国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拒收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本案由审判员周会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洁珍、方联胜参加评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抚养费每年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5年4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义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法庭电话:0556261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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