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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少年失足被判刑 谁之过?
作者:胡其志  发布时间:2015-01-19 09:50:40 打印 字号: | |

    人们常说:“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失足少年因犯盗窃罪而付出了代价。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枞阳县一少年许某于2000年被诊断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幼年因治病未能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为给儿子治病,这个家庭欠下了大笔外债,父亲不得不长期外出务工,母亲靠打零工以贴补家用。只读初中二年级的许某成为留守孩子,平日独自在家,倍感寂寞无聊。便迷上网络、好吃懒做等不良习惯,故在2013年5月至9月间入室盗窃4起,窃取现金、笔记本电脑、香烟、手机等财物,经鉴定,涉案价值共计7881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许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所盗财物大部分亦已追回。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被告人许某身体原因需进一步治疗,其法定代理人母亲刘某在庭审中泪流满面,并失声痛哭。“儿子呀!是爸妈对不住你,你自幼患病,从小身体不好,没有照顾好、教育好你,是父母犯错在先,现在我们一块儿改,好不好?”并拉着儿子一起向法官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请求司法机关为延续儿子的生命,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本着体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许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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