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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23号
  发布时间:2015-01-13 09:13:3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223号

 李友明 :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张国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友明偿还原告张国明借款本金20000元 、利息12000元;并自2015年1月5日起按约定另行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5年4月13日下午3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一月五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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