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之间发生口角,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谢某将该企业告上法庭。近日,经枞阳法院调解,被告某公司赔偿谢某6500元。
2014年3月,谢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860元,加班费另付,试用期为一个月。在工作将近六个月时,由于跟单位同事发生一些口角,9月1日,某公司便口头通知与谢某解除劳动关系。
谢某认为自己与同事发生口角没有到被辞退的地步,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侵犯了其劳动权益,应给予赔偿。在申请劳动仲裁后,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满,遂向枞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拖欠谢某一个月零五天工资未支付事实清楚,且该公司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谢某解除劳动关系,除补发工资外,该公司还应给付谢某替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谢某6500元,谢某放弃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