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5)枞民一初字第00002号
彭杰:
本院受理原告何刘中与被告彭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何刘中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女由何刘中抚养教育,彭杰自2014年10月起每月给付何刘中子女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女满十八周岁时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3月10日10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