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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749号

  发布时间:2014-11-05 16:05:4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749号

 

何孔建:

       本院受理原告方海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5年1月29日8时30分在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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