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甲公司承接了乙公司的空调安装工程,甲公司将该工程交由丁某负责。工程安装结束后,发包方乙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甲公司告上法院,甲公司被判败诉需赔偿乙公司10万余元。2014年,甲公司以丁某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认真负责、出现严重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某对该笔经济损失予以赔付。
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丁某可谓愁白了头,对于目前待业在家的他来说,10万元真是一笔巨款。怀着一颗忐忑的心,丁某走进了枞阳县人民法院。结合庭审中双发的论述及相关证据后,枞阳县法院最终认定,丁某安装乙公司的空调工程系其作为甲公司员工履行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其所在的甲公司承担,遂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的公正判决让丁某感到由衷的高兴,一直压在心中的大石终于移掉了,10月21日,丁某来到枞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照天地,为民解忧暖人心”十四个大字的锦旗送到该庭李腾法官手中,盛赞其秉公执法、为民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