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645号 丁俊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拾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拾梅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王拾梅与被告丁俊生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4年12月9日下午3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