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二初字第00302号
左三狗:
本院受理原告许守长与被告左三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守长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原告许守长与被告左三狗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左三狗赔偿原告许守长经济损失24800元;被告左三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4年12月13日09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法庭电话:(0556)202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