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二初字第00288号
安徽海岩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旺来无纺布有限公司(简称旺来公司)与被告安徽海岩塑业有限公司(简称海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旺来公司起诉要求海岩公司支付货款55847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4年12月11日09时:0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2028287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