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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69号
  发布时间:2014-09-10 09:00:13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69号

 

杨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徐保春与被告杨小燕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徐保春起诉要求与杨小燕离婚;婚生子徐东阳由徐保春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4年12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横埠法庭号码:0556-2028287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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