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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64号
  发布时间:2014-09-09 11:13:0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64号

胡朋英:

       本院受理吴汉林与胡朋英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吴汉林要求与你离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4年12月9日10时0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汤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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