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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95号
  发布时间:2014-08-25 16:11:24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95号 

   王龙彪:

       本院受理原告尹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尹秀英于2014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龙彪给付欠款7562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5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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