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433号
殷为:
本院受理原告胡海伟与被告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4年11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