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私改记录单为啥?逃脱赔偿责任
作者:何军宏  发布时间:2014-08-21 08:44:45 打印 字号: | |

        房主方梅需要安装防盗窗,2013年10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铝合金防盗窗制作安装业务的刘大意,双方约定材料及工资款1100元。几天后的上午刘大意带着助手顺利完成约定的工作,方梅留下二人吃了午饭,饭后便付清1100元材料、工资款。随后方梅要求刘大意给自家帮忙维修落水管,刘大意在切割落水管时从2.5米高处摔下致椎体骨折,随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
        2014年4月刘大意起诉到枞阳县法院,要求房主方梅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元。审理中,房主方梅向法院提交一份承揽加工业务记录单,用以证明刘大意本次维修属其承揽的业务范围,双方系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经法官认真甄别,该记录单上的时间被改动过,且该记录单并非双方就承揽业务的结算单,故不能证明刘大意与方梅属承揽关系,之所以私改原始单据,目的是方梅想减轻甚至逃脱对刘大意的赔偿责任。
        由于刘大意长期从事的是铝合金制作安装高危工作,在高空作业过程中,自己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致从高处坠落受伤,对损害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减轻方梅的相应赔偿责任,双方的责任各占一半。
        据此,8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方梅赔偿刘大意40000元,案经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名称皆为化名)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