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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58号
  发布时间:2014-07-29 11:41:4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胡根花:

      本院受理原告朱贤明与被告胡根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准予原告朱贤明与被告胡根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贤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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