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58号
胡根花:
本院受理原告朱贤明与被告胡根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准予原告朱贤明与被告胡根花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朱贤明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枞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