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295号
李友明 :
本院受理原告舒新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舒新艳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友明偿还原告舒新艳借款本金60000元 、并自2014年5月20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