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72号
尹昌义:
本院受理原告许成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成凤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许成凤与尹昌义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庭电话:0556261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