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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71号
  发布时间:2014-07-29 11:38:5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371号

鲍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志发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王志发与鲍正华离婚;婚生女由王志发抚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庭电话:05562610054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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