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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枞民一初字第01205号
  发布时间:2014-07-04 09:06:45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枞民一初字第01205号

齐年生 :

      本院受理原告吴爱梅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爱梅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子女抚养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2014年9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枞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法庭电话:05562533778

皖公网安备 340722020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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